首頁 > 北京市 > 北京勞務分包管理軟件
北京勞務分包常見違法違規情況
1.建筑企業因違法分包,轉包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拖欠勞動者工資,造成極端的群體性事件。
2.沒有建立勞務管理系統圖.勞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例行會議制度.項目經理的職責。員工的工作職責。勞務管理人員的培訓制度等在項目部的上邊有明示。
3.勞務管理領導小組沒有按月定期舉行“項目勞務管理工作例會”。
4.雇主沒有設立專門的勞力管理人員。
5.勞務分包企業沒有與勞務作業發包方項目部相應的專職勞動力管理員。
6.外地建筑企業來本市施工,未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7.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向"包工頭"等非勞務分包企業支付勞務工程款。
8.建筑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設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
9.勞務作業雇主將勞務作業分包給未持有《北京市建筑業企業檔案管理手冊》的外地勞務企業。
10.對于符合條件撤消農民工工資保函的企業,撤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后,如發生對其拖欠工資款的行為,自確認拖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的企業,自確認拖欠行為之日起30日內,未建立工資保證金保函。
11.在銀行向農民工支付工資后15個工作日內,提交了擔保書的建筑企業沒有再次提交工資保證金擔保書。
12.使用勞務分包企業的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沒有按規定設立勞務管理機構.配備勞務管理人員。
13.用人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未對所使用的勞務分包企業進行日常用工管理.勞務作業人員實名管理。
14.雇主沒有建立勞工費用結算支付糾紛和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理預案。
15.工程處沒有成立由項目負責人領導的勞務管理領導小組。
16.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項目部沒有建立規范的勞務工作管理流程。
17.勞務分包企業項目部沒有建立規范的勞務工作管理流程。
18.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項目部沒有建立勞務管理例會制度,并保留會議記錄。
19.勞務分包企業項目部沒有規范的基本管理資料。
20.勞動費用的支付不規范。
21.勞務分包企業允許未備案的施工隊長進場施工。
22.建筑主管組織或引發民工團體事件。
23.在解除建筑隊長職位之后,存在一些隱患。
24.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未及時通知外地來京企業基本信息的。
25.從擔保函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建筑企業有《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情況之一,不符合建設總承包企業不少于兩百萬元.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按不低于100萬元的標準重新提交擔保。
26.不按規定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建立項目實名制管理主帳戶和分帳戶。
27.準許未通過市實名制管理系統登記的施工現場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28.沒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和普法維權培訓的建筑工人被準許進入施工現場。
29.如果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上載施工現場人員資料不實,或者系統中未及時更新施工工人資料。
30.施工現場人員有關資料沒有按規定上傳到市實名制管理系統登記。
31.沒有按照規定收集本企業施工現場人員信息。
32.建筑總承包企業.沒有按照規定通過銀行保函設立工資保證金的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33.建筑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采用的分包企業沒有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進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