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陰陽合同?——建設工程知識盤點
陰與陽的契約,也叫黑合同。“陰陽合同”通常是對同一工程存在工程范圍、施工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兩個合同,其原因之一為中標合同或備案合同,為“陽合同”,而另一份合同則為“陰合同”,陰合同的簽署時間可能在陽合同之前,在同一時間或之后
在這類情況下,如招標有效,陽合同適用,但如果是非強制性招標項目,雙方因客觀情況而簽訂陽合并無法預見的變化,則可采用陽合合同另定。招標無效,則陰、陽合同全部無效,應參照適用實際執行合同,不能確認實際執行合同的,參照簽訂合同中有關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筑工程領域中,采用陰陽合同的方式削減工程費用,降低工程價款,通常被稱為“壓價”,是很普遍的現象。多數業主為提高利潤,眾多承包商為獲得工程而簽訂合同,提高自己的“競爭力”,雙方多以不合理的低價、不平等的合同地位,增加承包商義務,擴大業主權利。
據大數據檢索,我國審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有857個涉及“陰陽合同”/“黑白合同”關鍵詞。在這類案件中,基本都存在著“陰陽合同”問題,原告一般是承包人,多以陽合同為由,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賠償損失等。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全部或部分支持,這類案件的初審要求為80.35%,二審維持原判率48.50%,再審維持原來生效判決72.73%。
Alfa:根據對初審判決結果的直觀分析,目前情況下,有229件得到全部/部分支持,占80.35%,全部駁回43件,占15.09%;其它7件,占2.46%。
Alfa:通過對二審判決結果的直觀分析,目前情況下維持原判的有226件,占48.50%,改判有180件,占38.63%,占12.2%。
Alfa:通過對再審判決結果的直觀分析,目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72項,占72.73%,改判19項,占19.19%;提審/指令審理的有5項,占5.05%。
在具體的實踐中,涉及陰陽合同的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其相應的判決結果也因項目的性質和招投標是否有效而不同。
情形一
強制招標項目,有效投標,適用陽合同。
這類項目,在招投標有效的情況下,實質裁判方意見基本一致,一般按照解釋一第二條第一款[2]進行處理,即招標人與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范圍,工程施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要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確定應適用陽合同。
情形二
不強制招標的項目,采用有效投標,采用陽合同原則,陰合同除外。
盡管這類工程沒有強制要求投標,但當事人自行選擇用招標方式進行發包,則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中標者有效時,通常仍然按照解釋一第二條第一款進行處理。但是如果如果合同都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陰合同的出現是由于在簽訂了中標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客觀變化,雙方以約定的方式對工程價款,項目范圍、工期等實質性條款重新約定,此種情況即解釋第23條[3]規定的情形,可適用陰合同。
情形三
競標無效的,尋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適用實際履行合同,不能確定實際履行合同的,可以參照最終簽訂合同。
投標無效,通常是指由于招投標過程中違反招投標法禁止的規定,如合同雙方在招標前就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談判,存在“明招、暗定”的情況。
在此情形下,陰陽契約無效。如果直接適用陽合同,承包商通過串標獲利,而直接適用陰合同,又會明顯偏向于雇主(因為陰合同的價格一般較低,業主享有的權利和地位更高)。所以,在此應探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以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為結算基礎。
如當事方不能確認實際履行合同,則按照解釋1的規定,當事人要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中有關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也有法院認為,在此情形下必須招標或已招標的工程項目結算應依據備案合同。“陰陽白同”無效,雙方就各自真實意思表示與實際履行合同產生了爭議,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工程項目實際執行哪種合同。此種情形下,招標過程中的中標備案合同即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也不違背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5]。恰恰相反,這種處理方式對處于強制狀態的業主具有較明顯的“懲罰”意義,暗含承包商因為處于“弱勢一方”為了獲得項目而“不得不”簽署合同。
因此,在建設工程領域,要確定陰陽合同的適用性,首先要明確工程性質,是否屬于強制招標工程。如果中標合同有效,則適用中標合同。陰陽合同無效的,參照實際執行合同。如果實際執行合同難以確認,則參照最終簽訂合同。如果是非強制性招標項目,中標合同有效,仍優先考慮適用中標合同,但由于客觀情況不可預見的變化,則適用陰合同。中標合同無效的,應當審查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綜合案件事實,以符合雙方真實意思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為工程款結算依據。